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列入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4年9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为: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授权实验室为: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消防研究所)、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消防研究所)、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消防研究所)、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