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东恒标书制作-政府采购终止后还需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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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东恒标书制作-政府采购终止后还需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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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许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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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典鸿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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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通过一则具体案例为您深度解读《政府采购法》。在某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告阶段,成交供应商因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遭到质疑与投诉。与此同时,该项目由于涉及纳入集采目录的货物,却未实行集中采购,至终被终止。在此情形下,不少人心中产生疑问:涉事供应商是否还会被追责?

小编经整理资料,为您梳理出明确答案: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时,有义务按照采购人要求,如实提供资质文件、业绩状况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严重违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极大地破坏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与秩序。对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首款明确规定,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将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需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也详细规定了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若采购人未对应当集中采购的项目依规执行,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将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若采购人拒不改正,不仅会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还会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关于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以及采购人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法律责任,是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的规定。不能因采购人违反法律规定,就免除供应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立即启动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追究供应商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