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有何变化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1500元-3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提高到300-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将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300-500元。
上述政策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