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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成员加盟

涂装市场网 2015-10-13
阅读:1150

中设协涂装中心作为国家级设备涂装管理现代化服务机构,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和中设协的领导下,正积极发展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组建涂装中心理事会和中国涂装产业专家库,欢迎相关人士申请入会!首批计划发展成员1000家,打造具有国内权威影响力和国际广泛影响力的中国涂装产业发展服务机构,为产业和中心成员发展服务!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任会长是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王金祥,是国家一级协会!涂装中心全面负责整个国民经济建设领域的涂装工作,望业内人士给予大力支持!也为企业自身发展获得更多平台资源,创新工作方式,共同推动涂装行业进步和设备涂装管理现代化发展进程!

中心联络方式(成员加盟)

联系人

裴甲忠 13911614988

王艺燃 13811364602

尚丽娟 13520671557

裴甲英 18612925978

电 话:010-63701711

传 真:010-63701324

邮 编:100070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6区3号楼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中心成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涂装行业管理和服务,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自律,搭建涂装产业服务交流平台,不断促进我国涂装行业进步与发展,经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批准,设立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在中设协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做好中心各项工作,依据《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称: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Painting Industry Development Promotion Center,缩写为CAPEPIDPC;简称:中设协涂装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由全国前处理液、前处理设备、涂装设备、涂料、环保设备、检测仪器、后处理材料及其涂装应用领域(如汽车、工程机械、轨道交通、农机装备、家电、军工产品、航天航空、 船舶、集装箱、钢结构、木制品等有关企事业单位。)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并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为中心成员服务,维护中心成员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贯彻国家发展涂装工业的方针政策,推动涂装工业的技术进步和设备装备管理的现代化;发挥政府和企事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速其现代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国涂装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贯彻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四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心隶属于中国设备管理协会,业务上接受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的指导与监督,是致力于涂装产业发展的综合性单位。

第五条 中心常设机构——秘书处。处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六区三号楼,邮编:10007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

1、开展涂装行业服务工作,邀请涂装企业参与中心活动,发展会员,反映行业诉求,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中心成员合法权益,推动上下游协作,切实为涂装产业服务。

2、积极参与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开展涂装行业的技术交流、项目咨询、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等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涂装行业国际化发展。

4、开展涂装行业理事会和专家库工作,每年组织中心年会和行业专项交流等活动。

5、组织开展涂装行业技术、管理等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

6、为企业提供跨平台多媒体服务。

7、组织编辑出版涂装专家论文集、专业书籍等。

8、承担中国设备管理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中心成员

第七条 中心成员分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

团体成员: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单位或组织。

个人成员:涂装及其相关行业资深的专家、学者、管理者,拥护《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及中心管理办法,并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加入中心的成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心的团体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心管理办法;

(二) 自愿申请加入中心;

(三) 热心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

(四) 具有依法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证明;

(五) 应有一年以上的正式生产或组建的历史,合法经营;

(六) 企业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一定素质的职工队伍,产品要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

(七) 企业应通过有关产品的资格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如:3C认证、环保认证、安全认证等)。

第九条 中心成员办理程序:

(一) 团体单位或个人向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二) 秘书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申请表,申请单位或个人填报签章后,将申请表发送至秘书处;

(三) 秘书处根据申报材料,经调查核实,报请秘书长签字通过;

(四) 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并颁发中心成员证(铜牌)。

第十条 中心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 享有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秘书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管理权;

(五)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声明退出,经秘书处核准备案后,会籍即行注销。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心管理办法,执行中心决议;

(二) 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 遵守涂装行业行为管理规范;

(四) 积极参加中心的各项活动,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提交中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向秘书处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中心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中心成员证(铜牌)。

第十三条 中心实行成员退出机制。中心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以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1、严重违反中心管理办法者;

2、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3、依法撤消的单位和企业;

4、停业、转产、破产的单位和企业;

5、以不正当手段或虚假广告获取不法收入、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单位和企业;

6、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7、多次不参加中心活动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中心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中心成员数量少于500个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召开中心成员大会;中心成员数量多于500个的,原则上应当选举中心成员代表,召开中心成员代表大会,中心成员代表由1/3的中心成员组成。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中心成员(或中心成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生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中心设立理事会。具体见“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涂装产业发展促进中心理事会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及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的有偿服务;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广告、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举办展览会、研讨会等;

(五) 利息;

(六) 法人股票;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中心成员会费标准如下:

类别 涂装供应商团体成员会费标准(元/年) 涂装应用团体成员/个人成员会费标准(元/年)

理 事 长 80000

副理事长 50000 10000

常务理事 20000 5000

理事单位 10000 3000

普通成员 3000 1000

第二十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计算年度自当年缴纳之月起至次年该月止。缴纳会费的时间为会费计算年度到期后1个月内。新加入的中心成员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该年度会费;

(二)中心成员单位会费交至中心秘书处,由中心开具发票。

联系电话:010-63701711,传真电话:010-63701324。

第二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中心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经费收入与经费使用由中心财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中心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中心成员大会(或中心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3/5的中心成员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心管理办法经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心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心和理事会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中心管理办法自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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