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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市政府印发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大力发展装配式

吉安市人民政府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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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管理局,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链长制为抓手,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现代化管理体系,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做优做强建筑企业,扶持壮大本地建筑产业,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到2022年底,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突破30%;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年产值超过50亿元的建筑企业实现零的突破,培育特级资质(或综合资质)企业2家以上。到2025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65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培育特级资质(或综合资质)企业3家以上,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政策体系和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初步建立,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核心竞争力显著提高。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明确发展思路

1.编制房地产建筑产业链规划。进一步明晰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关系,2021年上半年统筹编制好吉安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发展规划(2021-2025),明确建筑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及相关政策举措等,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建筑业产业成链延链、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夯实产业基础,提升企业实力

2.推进建筑产业集群发展。打造吉安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在高铁新区选址规划建设建筑业产业园,孵化出吉安市建筑科技千亿元产业园,实现产业、企业集聚发展。在吉安高新区、吉州区樟山镇、吉水县金滩镇等地规划建设建筑新材料产业园,将吉安打造成辐射赣中南的新型建筑基地。鼓励电子信息设备制造等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打造建筑智能设备生产配套产业,形成“突出主业、适度副业”的多元化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建筑业智能化、高效化、绿色化发展。(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吉州区、吉安县、吉水县人民政府)

3.培育扶持建筑龙头骨干重点企业。按照完成建筑业产值、实缴税费、发展速度及对建筑行业带动作用大小,每两年确定一次15家龙头、15家骨干建筑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命名为“吉安市建筑龙头企业”“吉安市建筑骨干企业”,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牵头制定龙头、骨干评选和奖励办法对获得上述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表彰为“吉安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鼓励优秀建筑企业家参选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人大、政协办公室,以下各县(市、区)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不重复表述〕

4.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市。鼓励央企、大型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吉成立相应的分公司。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吉安,5年内享受相应租金50%的奖励。凡将总部迁入注册落户本市存续5年以上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特级(或综合资质)、一级(或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存续10年以上的,按特级(或综合资质)、一级(或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50万元。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5.鼓励企业资质升级。鼓励央企、大型企业与本地企业进行重组兼并,做大联强。对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拓展行业上下游业务而实施兼并重组(不含收购或转让及变更名称)的,按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不动产权过户等规费。对晋升为特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市人社局应支持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满足企业晋升资质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6.大力扶持发展建筑劳务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本市建筑劳务企业签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施工劳务分包给本市劳务企业。引导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施工劳务企业可享受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在纳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7.改革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完善工程组织模式,培育并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和完善建筑行业中介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中介机构。鼓励新设勘察、工程咨询企业。鼓励引导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鼓励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代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立足科技创新,强化品牌意识

8.鼓励建筑企业工程质量创先争优。本市建筑企业在市内承接的工程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每项由企业注册地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杜鹃花奖”的由注册地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级优质建设工程奖、省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奖的由注册地财政一次性各奖励10万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对承接市内工程获得上述奖项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候选人,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金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

9.支持企业设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所合作建立技术研发创新中心,提供技术人员到高校、科研所学习交流的机会。建筑企业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0.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一、二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或省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对项目团队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企业主编完成国家级、省级行业标准并经批准实施的,每项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开发企业打造一个或若干个市级标杆的装配式、绿色建筑,作为示范性项目引领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培育井开区、吉州区、青原区、吉安县、吉水县、泰和县、庐陵新区成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县。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社会投资项目在土地供应时应明确装配式建造比例和装配率。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在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商品住宅等方面的应用,因地制宜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轻钢结构建造装配式住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2.积极推行绿色建造。鼓励开发企业采用菜单式多样化装修风格和实体样板房,推行商品房从建设到装修一体化实施。严格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40378-2019)基本级建设标准,政府投资单栋5000平方米以上、民间资本投资单栋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单体5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市场环境

13.鼓励企业开拓市外市场。税务部门积极为企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业务,在市外承接工程且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积极引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优化“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按规定进行抵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14.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市银行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龙头、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按规定享受政府续贷周转金支持政策。本市企业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或在市外承建造价超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

15.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鼓励业主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符合资质要求的本市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中确定施工单位。鼓励支持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参与EPC、PPP项目建设。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招标项目,不得设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市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清理针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保证民营企业平等竞争地位。鼓励市内民营建筑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支持推动中小民营建筑企业走“专精特”发展道路。(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7.规范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它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审计部门收到财政评审意见后,在建设单位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18.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设置其它限制条件。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探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

(五)实施人才战略,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

19.支持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筑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建造师、企业高管、财税人员,招聘的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享受市相关人才政策。通过人才引进方式,在我市建筑企业担任项目经理服务满5年以上且未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支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20.强化建筑业教育培训。加强优秀企业家塑造,从二级以上资质建筑企业中选择一批高素质管理人员,组织到院校培养深造,每年不少于一次。鼓励建筑企业加强员工技能培训,发生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1.加强企业用工制度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为企业申办培训提供便利条件。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支持建筑企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鼓励自建专业施工队伍,促进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建筑技能培训力度,促进建筑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2.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用好吉安市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强化源头预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工会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六)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3.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核查,严厉打击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僵尸”企业、挂靠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出。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江西住建云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的应用,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建筑市场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制度。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提升监管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局)

24.加快建筑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移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大力开展“智慧工地”创建。加快推进工程项目审批改革,推进“一次不跑”网上办,全流程在线审批,全面实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电子化。推进“江西住建云”、“工程建设审批系统”“市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平台”的运用,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工程建设“项目一条线、监管全过程”的目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

25.完善招投标和造价管理。加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网上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推行“不见面招标”“评定分离”,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的监管,实现标前、标中和标后全过程动态监管。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下,政府投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具有工程建设能力强、信誉优良、对本市社会贡献多和获得市级以上(含)荣誉的企业倾斜。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流程,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及时发布工程价款结算指导性意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26.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建设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电子考勤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执行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隐患治理,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监督机构的人员和设备配备,并将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管理、企业安全、项目安全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利用可穿戴智能设备实时监测建筑工人工作动态,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出台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规定》,将“全装修”纳入到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鼓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保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

27.促进建筑行业自律。发挥好市建筑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其建设与管理,逐步向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通过协会,积极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定期组织建筑企业经验交流,加强内部沟通与行业自律;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筑市场管理、技术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保监分局)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机构。在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调度下,指导和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成立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建筑企业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维权保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和协调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市房地产建筑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打好政策的组合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强化督查考评。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不断完善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考评机制。将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高质量发展考核范围。(市考核办,市房地产建筑业产业链链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企业。同一年度内,同一奖励政策中获得多个奖项的建筑企业只享受其中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不叠加。未明确奖励资金来源的,由受益财政兑现。凡建筑企业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年度各项扶持和奖励政策,已享受的责令返还,拒不返还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府发〔2012〕27号)自行废止。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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