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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

环境视线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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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会在北京以视频会议形式顺利召开。会议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主持,来自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山东省轻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济元紫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南玻玻璃有限公司、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出席了会议。

为加强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防治,促进行业绿色发展,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标准》的制订工作,该标准由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原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中国玻璃纤维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等单位共同编制。

会上,标准编制组详细介绍了《标准》制订的背景、工作过程、行业概况、产排污情况、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环境效益及可行性分析和征求意见情况。经质询讨论,专家组和相关业务司局认为编制组提供的材料齐全,标准内容科学、合理、可行,《标准》的制定对于玻璃工业污染防治和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玻璃工业统一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平板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现行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GB 9078-1996未规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现行标准未规定玻璃熔窑氨逃逸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随着烟气脱硫除尘技术的发展,SCR脱硝技术在玻璃行业的应用,以及复合陶瓷滤管除尘脱硝一体化等高效治理技术的推广,玻璃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水平已显著下降。针对喷漆、烘干等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各类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技术也快速推广。现行标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宽松,不能发挥有效的约束作用。三是现行标准缺少对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玻璃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推动行业提标改造、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应结合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整合现行排放标准,制订《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涵盖的玻璃行业类别包括:C304玻璃制造、C305玻璃制品制造、C3061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

二是合理制订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工序特点,《标准》明确污染物控制指标。如玻璃熔窑需控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等指标;涉VOCs物料加工工序(玻璃制造调胶、施胶工序,玻璃制品制造调漆、喷漆、烘干、烤花工序,制镜淋漆、烘干工序,玻璃纤维浸润剂配制、拉丝工序等)需控制NMHC、TVOC、苯系物、苯等指标。同时,结合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合理确定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是增加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规定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提出运行与记录要求。如从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

《标准》发布实施后,将有力提升玻璃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促进玻璃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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