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完善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环监测〔2021〕18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建设管理委、交通委、市场监管局,各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提升本市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及堆场等易扬尘场所的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就完善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备案管理
(一)在本市开展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活动的设备供应商,应依法主动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如能通过“一网通办”电子证照库调用证照,可免于提交:
1.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
2. 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等)、颗粒物和噪声在线监测仪规格型号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等部门对已备案的设备供应商开展年度考核,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及日常监管动态调整合格供应商名单。
二、完善生产经营管理
(一)设备供应商应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1. 计量管理制度:在线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校准制度;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2.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设备、工装管理制度;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奖惩制度。
3. 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用户服务制度;现场机周期校准及期间核查制度;现场机运行维护制度。
(二)设备供应商应建立组装生产台账,组装日期、外购件信息、成品编号、组装负责人等信息应登记入账。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必须经校准并确认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后才能组装为产品设备。
(三)在线监测设备出厂时应有铭牌,标明制造厂名、商标、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出厂时间、生产厂地址、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规格型号和噪声在线监测仪规格型号,铭牌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应保持完整清晰。颗粒物在线监测仪上的铭牌应标明型式批准证书号、规格型号、编号、生产厂名称、地址、出厂日期、主要技术指标和功能。
(四)设备供应商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制定详细的产品出厂检验标准,每台出厂产品应有出厂检验记录。
(五)在线监测设备在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后,设备供应商应当及时自行组织验收,确保各项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验收合格后的在线监测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在线监测设备的主要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验收后交付在线监测设备时,设备供应商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系统中各监测仪器的产品合格证,以及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和噪声在线监测仪的校准证书;
2. 自行验收报告,包括监测点位置、现场安装照片、颗粒物在线监测仪比对测试结果、联网测试结果等信息。
三、完善运行维护管理
(一)设备供应商应于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数据接入相关管理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实时直传,并将相关验收材料一并上传。
(二)设备供应商应制定运行维护计划,并根据合同期限保存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维护计划和运行维护记录还应及时通过相关管理平台进行填报。
(三)设备供应商应为在用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气象传感器,以及自行校准仪器制定详细的周期校准计划,每年委托第三方校准机构按计划进行周期校准,并在校准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应根据周期校准计划,配备相应数量的经校准符合要求的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用以替换送校仪器,以确保所有在用颗粒物在线监测仪、噪声在线监测仪在计划周期内完成校准;应在两次校准期间开展期间核查,进行数据比对和检验。
(四)设备供应商应依据《易扬尘场所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测定方法技术指南(试行)》,完成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不同场所粉尘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系数)的测定、调试以及调整,在线监测设备的K系数发生变化,K系数和调试报告均应在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相关管理平台。
(五)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混凝土搅拌站和码头经营企业应设有专门的环保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做好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不得私自切断在线监测设备电源和通信线路,不得遮挡、破坏设备,不得自行或指使设备供应商擅自修改在线监测设备相关参数。监测点位置因故确需变动的,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若设备使用单位存在影响监测数据质量、设备在线率或数据有效采集率的行为,设备供应商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完善监督管理
(一)市生态环境局对在用的在线监测设备组织开展质量抽检(详见附件),抽检结果反馈至相关设备供应商并予公示。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反馈结果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通过相关管理平台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提供现场照片、盖章的测试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可联合对设备供应商采取书面告知、约见谈话等形式予以警示,并将相关问题予以公开:
1. 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
2. 在线监测数据月度有效采集率低于90%;
3. 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月度不合格率高于40%;
4. 抽检不合格设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或整改不符合要求;
5. 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计划进行运维和校准;
6. K系数调整未按技术要求开展或调整后未按要求上传至相关管理平台。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设备供应商开展年度考核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1. 同一设备供应商当年发生下列行为合计5次及以上: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即投入使用,抽检不合格设备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计划进行运维和校准,K系数调整未按技术要求开展或调整后未按要求上传至相关管理平台;
2. 同一设备供应商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中,当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在线监测设备数量占被抽测数量比例高于40%,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在线监测设备数量占被抽测数量比例高于30%;
3. 同一设备供应商当年在线监测数据月有效采集率累计3次低于90%;
4. 设备供应商年度考核中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有关情形的,将按照《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沪环规〔2019〕2号)有关弄虚作假的规定,对设备供应商或易扬尘单位予以处罚。
(四)设备供应商和运维商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调整出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所管辖的易扬尘场所新增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使用,三年内不再受理合格供应商申请:
1.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 存在在线监测设备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五)易扬尘场所责任主体应充分利用合同等市场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谨慎选择设备供应商。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未到期,发生设备供应商和运维商调出合格供应商名录情况的,易扬尘场所责任主体可委托合格供应商改造达标后继续使用,无法改造的,应重新选择合格供应商提供服务。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评分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