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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长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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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9月,长春市被国务院食安办确定为第二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试点以来,长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创建工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较好地完成了创建任务。今年,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统一部署安排,依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省政府食安办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会同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畜牧局、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选派食品安全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初评工作组,围绕食品安全基础工作、能力建设、生产经营状况等23个方面工作进行了资料审查,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畜禽产品、粮食收储等领域近160个点位进行了明查暗访,对长春市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访谈,完成了对长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的省级初评工作。经综合评议,长春市已达到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拟向国务院食安办提名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至9月28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向省政府食安办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0431-85279102;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599号,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食品安全协调处,邮编:130022;电子邮箱:jlssab8@126.com。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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