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科〔202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有大量装配式建筑项目进入实施阶段,预制混凝土构件(以下简称“预制构件”)需求量明显增大,为保证预制构件产品质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推动我市现代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重庆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建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预制构件生产行为
(一)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营业执照,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并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和工序管理,对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负责,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生产任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以恶性低价竞争等手段扰乱市场。
(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管理,应当对原材料进场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许可证、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等,并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等标准对原材料进行取样,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其见证取样资料、检测试验报告应当留档备查。预制构件原材料可按批次检验。
(三)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管控,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制作,合理安排生产周期,严格养护标准和时限要求,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四)预制构件出厂时,生产企业应按《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技术标准》DBJ50/T-190规定对混凝土强度、外观尺寸、预埋件安装等进行出厂检验,提供出厂检验报告、驻厂监造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生产企业应编制部品部件存放运输方案,对存放场地、码放支垫、成品保护和运输做出明确要求,确保部品部件完好无损。对于超高、超宽等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存放应采取特殊保证措施。
(六)生产企业应强化预制构件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基于二维码、无线射频等技术的质量追溯系统,所有构件至少应记录预制构件规格尺寸、重量、检验数据信息,实现预制构件生产、应用全过程质量可追溯,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构件标识,标记生产单位、构件名称、构件编号、使用部位、生产日期等信息。
二、严格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和进场验收制度
(一)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严格督促相关单位采购、使用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预制构件,应明确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要求其满足相关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质量管理体系,不得随意压缩预制构件生产周期,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二)严格落实预制构件驻厂监造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实施驻厂监造的预制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驻厂监造单位应制定专项监造细则,开展预制构件生产全过程质量监督,出具驻厂监造报告,并对监造行为和结果负责。
(三)严格落实预制构件进场验收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进场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查验内容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构件表观质量、驻厂监造报告等,并应按规定对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检验。
(四)建设项目采用市外生产的预制构件,其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产品信息采集工作,严格遵照落实我市驻厂监造和进场验收制度,并出具符合我市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出厂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三、强化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统筹做好重庆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评价标准,严格产业基地评选要求,培育综合实力强、产业配套全、市场口碑好的产业基地,充分发挥产业基地对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向全市征集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信息,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将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和产品纳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供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选用。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驻厂监造、原材料进场验收、预制构件出厂检验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进行双随机检查,对厂房设备简陋、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体系落后的企业,应加强预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确有质量问题的,应限制其进入施工现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约束,切实保障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