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
漳政综〔202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方位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超越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制定以下措施:
一、努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及重点招商培育企业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申请入库。名录库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监管,不断提高入库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程创优、增产增效。加强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帮扶指导,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创建优质工程,鼓励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省、市域外承揽任务。鼓励和支持本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本市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片区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给予信用好、实力强、资质晋级、获得优质工程、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分别在核准邀标项目、减免各类保证金,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资金奖励(详见附件)。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在漳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对产值贡献、抢险救灾等表现突出的企业,市政府、市住建局分级视情给予通报表扬。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各条款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三、改善营商环境,扶持建筑业企业落地生根。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现行工业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招商力度,对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漳州或资质分立至漳州的,按“一企一策”进行帮扶,落实资金奖励(详见附件)和入库政策,给予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在住房保障、子女教育、资金补助等方面相关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符合漳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投资项目业主将工程依法发包给我市施工企业的或者以我市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的联合体的、或者以投资项目引进建筑业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市的,给予投资项目业主相应奖励(详见附件)。房地产项目业主依法发包项目给本市建筑业企业或市外总承包企业在漳项目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本市建筑业企业的,将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另行制定。注册地在漳的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承接国有企业母公司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实施。国有投资项目业主不得拒收建筑服务预收款票据。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不得另行设置市域内建筑业企业跨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承接业务开办分支机构等准入条件和排斥、限制条件。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商务局、人社局、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四、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做强做大建筑产业基地。规划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打造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励央企、大型国企等带资质入园投资建设。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25%以上,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协商确定。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装队伍、基地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为评审要素。装配率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装配式建造方式推广情况纳入各地绩效考评内容。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总部和基地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基地和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高等级资质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建筑业企业购买或租用办公场所,给予相应的补助。对新引进的企业高管人员,其住房保障、资金补助等方面的奖励在本文第三条的基础上提高相应标准。具体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注册地在漳的具备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的全资国有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代建名录库。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六、不断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支持和指导本市龙头企业开展全过程电子数据化建设管理,推进BIM技术的应用;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资助(详见附件),资助程序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对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国资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企业奖励种类一览表
备 注:1.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照受益财政承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2.各地已制定相关奖励措施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3.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市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4.对同一项目创建优质工程获得多项奖项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5.对获得各类资金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或企业晋升资质后5年内被撤销(或资质平移出我市)的企业,需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