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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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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制定依据的《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同时废止。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77号)关于“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修改或废止,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修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施《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草拟了《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月12日至2月12日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技设计科,通讯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建设大厦3楼320室,邮编511515;

(二)电子邮件地址:qy3376010@163.com

(三)联系人:苏展鹏,联系电话、传真:0763-3376010

附件: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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