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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储能相关政策 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储能技术与电池产业网整理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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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型储能并网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规〔2024〕26号),要求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规范新型储能并网接入管理,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作用,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以下为部分地区储能相关政策:

天津

3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区发布《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文件提出: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政策有效期内自实际投运起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要求,储能项目投资方在高新区开发建设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储能项目,月均放电量达到2万千瓦时以上。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政策申请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

此外,文件对新进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安徽

6月17日,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0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其中提到:是全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实施“千百亿”企业培育行动,遴选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性强的优质光储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统筹做好土地、能耗等资源要素保障。对部分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截至2023年底,全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领域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10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8家;营收超百亿元企业达到12家,龙头企业牵引带动作用增强。

浙江

日前,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联合印发《新型储能容量补偿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比例及金额方面,2024-2026年分别按照200元/千瓦·年、180元/千瓦·年、170元/千瓦·年的补偿标准发放补偿。

分配对象为浙江省的11个设区市,由各市对列入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计划,且在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并网试验的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开展补偿,总规模不超过130万千瓦。

方案明确指出,将各设区市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装机容量在全省项目装机容量占比作为最主要的因素,权重为85%;将各设区市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在全省应急机动负荷规模占比作为其中的分配因素,权重为10%;将各地市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计划新增风电、集中式光伏装机容量在全省计划新增容量占比作为分配因素,权重为5%。

内蒙古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4—2025年新型储能发展专项行动方案》。

截至目前,内蒙古全区已建成投运新型储能装机381万千瓦/764万千瓦时,已批复在建新型储能装机245万千瓦/469万千瓦时,已批复待建新型储能装机约1065万千瓦/2915万千瓦时。

上海

5月20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对市政协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到,健全市场主导的协同保障体系,重在明确新型储能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收益机制,确保设施“用得起、用得好”。坚持市场主导,支持独立储能电站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用户侧储能随所属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在当前我市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情况下,在用电高峰期间按调度指令安排充放电价格与调用次数。加快研究制订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产业发展政策,对产业带动大、示范效应强的项目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北京

11月23日晚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北京市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针对诸多情形提出奖励奖金,最高达到3000万元,此外,《措施》明确支持在五环外工业厂区、物流园区、数据中心等非人员密集区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

云南

5月27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云南省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随方案公布云南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清单。

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共19个,总规模310万千瓦(3.1GW/7.7GWh),优先纳入全省新型储能“十四五“规划”。

从储能技术上看,本次示范项目技术类型涵盖磷酸铁锂、压缩空气、全钒液流。其中磷酸铁锂规模最大,为2.4GW/4.8GWh,压缩空气其次,为500MW/23000MWh。方案表示,到2025年,建成新型储能200万千瓦以上,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充分发挥新型储能参与系统调节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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