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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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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定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东发改价格〔2024〕269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和《青海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网电价

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装机为1×500t/d+15MW)自并入青海电网起,执行我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即0.3247元/千瓦时(含税),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该项目执行燃煤标杆电价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分摊疏导。

二、有关要求

(一)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价格、垃圾处理量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鼓励该项目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并按相关政策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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