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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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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反馈。

肇庆市交通运输局

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肇庆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的增效利用,规范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市管高速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河道及堤防)。

第三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实行“一桥一策”。

在保障桥梁(含桥下空间)结构完好、运行安全和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桥下空间可用于绿化、绿道建设,也可用于公路抢修、抢险和养护,环卫设施、维修材料、设施、设备停放,群众体育健身、公共休闲,公交站场、小型汽车停车场、共享自行车停放等公益性利用。

第四条 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市普通公路、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资源局、市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应急局、市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指导辖区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区域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研究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总体规划,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同意意见后组织实施;明确不同性质桥梁桥下空间的具体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整治辖区违规利用桥下空间行为;做好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政策宣传工作等。

第六条 各桥梁业主和管养单位应当按职责做好桥梁管理工作,开展所辖桥下空间的日常巡查及利用管理状况检查监督工作;日常巡查中发现有违规利用占用情况的,应及时制止并抄告相应的执法部门,危及公众安全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宜利用和可利用但暂未利用的桥下空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管理,做好桥梁保护工作。

桥下空间使用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桥下空间使用者负责所使用的桥下空间日常维护和保养,履行秩序管理责任。

第七条 在符合辖区桥下空间利用管理总体规划前提下,利用桥下空间应按照下面流程办理:

(一)拟使用者向辖区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利用需求,并提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桥下空间利用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使用管理方案(包括用途、范围、期限、桥梁防护措施、管理职责以及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

(二)管理责任单位在征求桥梁业主单位意见后,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查和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估通过后,使用者与桥梁业主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

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利用目的、利用情形、利用范围、利用时间、桥梁安全保护要求、日常维护及监管要求、使用情况汇报要求、法律责任、腾退义务等。

第八条 桥下空间的利用和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编制应急抢险预案,落实交通、机电、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遵守规划、管线、供电、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利用桥下空间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查、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急救、抢修、消防等要求。

(三)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应当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防护、监控、排水等设施。

(四)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应由使用者做好桥梁状况监测。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安全。

(五)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场地内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要求。城市管理附属设施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设施内机具物品停(摆)放应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桥墩、台边缘设置防撞设施。场内应当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六)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避免对周边交通造成影响。停车场应整洁、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墩、台边缘应根据相关规范设置防撞设施安全距离;停车场需有专人负责管理,应当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醒目处设置“严禁火种”禁令标志。

(七)桥下空间使用期间应设立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利用范围、用途、使用单位、业主单位、执法部门及联系电话等。

第九条 桥下空间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桥下空间的用途或将利用的桥下空间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当使用桥下空间的桥梁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桥梁业主单位应及时通知桥下空间使用者停止桥下空间一切活动,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责任单位;因公路、城市道路运营、抢险抢修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政策法规调整等需要收回桥下空间的,使用者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腾退,由业主单位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

第十条 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堆放物品,乱搭建、乱开挖、乱堆倒、乱涂贴、乱摆卖等。

(二)建造具有桩基础或整体基础的设施。

(三)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或者堆(停)放、装(卸)载危险物品或危化品运输车辆;用于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作业。

(四)设立洗车、修车、餐饮、娱乐、农贸市场、货运集散地等各种经营场所及设施。

(五)擅自对交通安全、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给排水、管理用房等桥梁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拆改或者占用,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市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属地有使用需求的,可参照本办法,向辖区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提出,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高速公路业主单位推进相关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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