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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城市管理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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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4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0月13日到期。经过多年实践,《管理办法》作为落实《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涉及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定唯一细化量化、执行标准的行政性规范文件,确有必要继续施行,为持续深入开展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修订过程

自2019年6月以来,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具体实施情况和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研究,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逐条进行了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等4家市属委局和16个区人民政府,先后开展了三轮征求意见工作。还与市有关部门就新建桥梁的验收、使用和管理、桥下空间的用途等问题进行多次专题研讨。于2020年3月完成了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根据各方面的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重点对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职能部门名称职权进行了调整。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此次修订充分考虑改革后的有关部门新定位、新职能,对名称及职能作为了相应调整。因此将原文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住建、规划和自然、城市管理、公安、水务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此表述更符合改革精神和实际情况。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牵头部门及划分原则。结合多年管理情况分析,将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属地城市道路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利于保障桥梁养管及安全,并与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相对应衔接,便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加强管理,确保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有序有效落实。故将原文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监督”。进一步强调了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作用。

同时对跨区桥梁的划分进行了明确,将原文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对跨区桥梁原则上以区界划分,按区界划分不利于使用管理的,由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划分区域”。这样明确划分管理范围原则,较好解决工作当中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三是明确了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纳入属地政府使用管理的时间节点。为解决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责任不清、推诿扯皮问题,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津政令〔2011〕38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桥下空间管理,压实工作责任,故将原文增加一条为第十条,即“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与桥梁主体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该桥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这样使桥下空间管理随桥梁设施移交一并纳入属地政府管理。

结合《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协调机制不顺畅、管理不到位,审批许可备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此次修订也作了进一步明确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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