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过程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对职能部门名称职权进行了调整。根据《天津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此次修订充分考虑改革后的有关部门新定位、新职能,对名称及职能作为了相应调整。因此将原文第四条修改为“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住建、规划和自然、城市管理、公安、水务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此表述更符合改革精神和实际情况。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牵头部门及划分原则。结合多年管理情况分析,将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属地城市道路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利于保障桥梁养管及安全,并与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相对应衔接,便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加强管理,确保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有序有效落实。故将原文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区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监督”。进一步强调了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作用。
三是明确了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纳入属地政府使用管理的时间节点。为解决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责任不清、推诿扯皮问题,依据《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津政令〔2011〕38号)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桥下空间管理,压实工作责任,故将原文增加一条为第十条,即“新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与桥梁主体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自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之日起,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该桥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这样使桥下空间管理随桥梁设施移交一并纳入属地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