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和《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本办法所指饮水工程为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行政村或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现对该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5日。
公示期内,如对《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异议的,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举报。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举报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我们对举报或反映情况的单位、个人给予保密。
联系单位:洛宁县水利局
监督电话:0379-66231519
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和《河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由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行政村或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及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管护,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为目的。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县水利局、财政局、卫计委、环保局、发改委、审计局、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及技术指导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具体工作由水利局下设的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中心承担。
县卫计委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具体工作由洛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内设的洛宁县水质监测中心承担。
县环保部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县财政局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筹集及其专账的监督检查。
县发改委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审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审计。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保障、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及其监管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落实管理制度。
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管本行政村及其所属自然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工作。
第五条 各乡村应根据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因地制宜,组建运行管护单位或运行管护人员。乡镇政府或村委应当与运行管护单位或运行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依法依规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各运行管护单位或运行管护人,应当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条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公共参与、建管并重,规模发展、分散补充,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建设、公益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科学配置外调水、合理取用地下水,提高农村供水稳定性。
在农村供水水源不稳定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稳定可靠的农村集中供水水源工程。
规模化农村供水工程应当配置应急或者备用水源。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运行管护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条 水质检验
一、运行管护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运行管护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洛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为确保水源安全,水源井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新打其他深水井,不得用废水、污水灌溉或使用剧毒农药,30米范围内,不得有垃圾堆、渗水坑、养殖场等污染源,并严格控制其他危害水源安全的行为。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或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运行管护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工程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运行管护单位应当成立专业维修队,供水区公布服务电话,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对不具备自行维修、维护能力的供水单位,可委托有专业维修队的供水单位或其他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四条 运行管护单位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变化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它漂浮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五条 运行管护单位每天应记录供水量,供水管理站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 供水泵站工程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水泵每年或运行累计达到2000小时,应将水泵泵管从井内提出检修保养一次;对压力罐体外每年进行一次除锈刷漆;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七条 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1米范围内严禁植树、取土、堆放重物或新建永久性建筑。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八条 管网上新开供水口,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必须经运行管护单位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水利局备案,并由专业人员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口,拦截抢占水源。未经运行管护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第十九条 运行管护单位应做到对干支管网工程负责随坏随修,涉户工程提供有偿服务,在接到服务电话2小时内到达现场,尽快修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建、迁移、拆除、破坏和侵占、危害供水设施,发现上述行为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制止,并责令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供水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由于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做好准备;发生不可预测事故可能较长时间影响群众生活用水的,由村委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送水方案。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
第六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征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乡集镇供水工程水价由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供水工程水价可由村组“一事一议”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水费征收实行计量收费,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运行管护单位足额缴纳水费,运行管理机构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审计和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运行管护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政策,设立洛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筹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途径: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权的拍卖、承包、租赁、转让收入所得;
二、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使用时,从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折旧费;
三、县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专项资金。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洛宁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宁政办〔2024〕3号)执行。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八条 私自改建、破坏和侵占、危害供水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根据本办法,制定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