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清水河旭阳能源有限公司360万吨/年焦化一体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你公司《关于清水河旭阳能源有限公司360万吨/年焦化一体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清水河旭阳能源有限公司360万吨/年焦化一体化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清水河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片区,主厂区占地面积为57.26h平方米、油库单元占地面积为1.468h平方米。项目为一期工程,设计年产干全焦200万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备煤系统、炼焦系统(采用2×88孔6.78米高单热式捣固焦炉)、干熄焦系统(3座170t/h干熄焦装置)、焦处理系统、煤气净化系统,配套建设干熄焦汽轮发电站、焦炉上升管余热回收热力系统、焦炉烟道气余热锅炉、酚氰废水处理站、凝结水回收站、制冷站、原料储槽、产品储槽、贮煤仓、贮焦钢仓、粗苯储罐、酸碱储罐等。项目总投资3651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1230.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14%。
项目为扩建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项目涉及辐射环境影响的内容须另行评价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备煤系统中翻车机室、火车受煤坑、汽车受煤坑、皮带通廊等进行全封闭并配套抑尘除尘装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相关要求;煤焦制样室、配煤室、破碎机室、粉碎机室、预粉碎机室、混合机室等车间均进行封闭,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通过袋式除尘装置处理,满足《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焦炉机侧装煤时产生的烟尘经集气罩收集并通过集尘管导致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二氧化硫、苯并〔a〕芘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中SO2≤70mg/立方米、苯并〔a〕芘≤0.3μg/立方米要求。
焦炉燃烧烟气采用“SCR脱硝工艺+钙法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由160m高烟囱排放,每套炉组设置1套脱硫脱硝装置,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其余污染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中要求,即基准氧含量8%条件下,SO2≤30mg/立方米、NOx≤150mg/立方米、NH3≤8mg/立方米、非甲烷总烃≤100mg/立方米。脱硫剂仓及废脱硫剂仓废气经管道排入焦炉脱硫脱硝装置处理。
焦炉出焦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通过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二氧化硫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中SO2≤30mg/立方米要求;焦炉炉顶逸散无组织废气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中表3标准限值,即颗粒物≤2.5mg/立方米、苯并〔a〕芘≤2.5μg/立方米、硫化氢≤0.1mg/立方米、NH3≤2mg/立方米、苯可溶物≤0.6mg/立方米。
干熄焦装焦废气、排焦废气、干熄炉预存室放散废气等经集气罩收集并进入干熄焦除尘地面站(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SO2≤50mg/立方米要求;干熄炉风机后放散废气及排焦溜槽废气收集并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送入焦炉脱硫脱硝装置处理;焦炭转运站、筛贮焦楼、贮焦钢仓、焦粉仓、焦粒仓以及焦炭装车过程产生的含尘废气等收集并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
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塔+水洗塔处理后送入炼焦炉焚烧处理;硫铵干燥尾气经旋风分离、尾气洗净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分离后通过符合高度规定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氨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中NH3≤20mg/立方米要求;制酸单元预处理废气引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制酸单元转化尾气经尾吸动力波洗涤器+尾吸填料塔处理后由45m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硫酸雾、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执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要求,即SO2≤100mg/立方米,硫酸雾≤5mg/立方米及NOx≤150mg/立方米)
油库区粗苯储罐装卸废气收集后经尾气洗净塔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送入焦炉焚烧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收集后经除臭净化设施处理,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2024)表1相应标准限值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钠、氯化钠干燥及包装废气收集并经除尘设备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中颗粒物≤10mg/立方米要求;各加药料仓仓顶均设置除尘设备;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经屋顶排放。
落实清洁运输相关政策要求,采用铁路、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车进行货物运输。
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生产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水、余热利用设施排水、除盐水站浓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等均排至项目酚氰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循环水系统补水。
项目须做好炼焦、煤气净化各生产单元、油库罐区、酚氰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以及废水涉及的管道、水池等区域的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系统,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除尘系统收集的煤粉、焦粉、粉尘、硫酸铵、硫酸钠及氯化钠等回用于生产或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焦油渣、沥青渣、酸焦油、废油泥、废活性炭、过滤废渣、污泥等回用于配煤炼焦不外排;轻油、重油、浮渣回用于煤气净化装置;废脱硝催化剂、废制酸催化剂、水质在线监测试剂废液、废机油及废包装桶、蒸发结晶混盐、水处理废膜、废树脂、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库,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
(六)加强环境风险控制。煤气输送管道、储罐区做好安全工作,预防气体或物料泄漏;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加强工作人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防护措施,建立完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七)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其它要求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和自行监测相关规定制定和落实环境监测方案,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推动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方案,确保在本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落实各项区域削减措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由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