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经第38号、第4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按照《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符合报告登记条件的资质单位及人员公示如下(有效期一年):
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经第38号、第4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按照《辽宁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符合报告登记条件的资质单位及人员公示如下(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