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3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包含雷电防护部分,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