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信息报告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得山东省气象局颁发资质的检测单位
(一)信息报告情形
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2.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3.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的。
(二)信息报告内容
1.分支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分支机构仪器设备清单,检测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及其手写签名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2.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技术职称、劳动合同和从业经历材料;
3.变更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技术职称、劳动合同等;
4.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省外来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
(一)信息报告情形
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或者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
(二)信息报告内容
1.在鲁开展业务基本信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送从事检测活动的所有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在鲁开展业务检测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信息及其手写签名或者受控的电子签名;
4.在鲁开展业务仪器设备清单;
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信息报告要求
(一)自2025年5月12日起,在鲁从业的检测单位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完成首次信息报告;
(二)省外检测机构首次在鲁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当在首次开展检测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三)已报告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四)省外来鲁开展业务检测单位上年度在鲁检测项目清单,应当在每年第二季度报送;
(五)分支机构应当以总公司名义报告。
四、其他事项
(一)报送渠道
山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管理服务系统(http://58.59.29.50:10001)。
(二)结果应用
1.报告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2.在鲁从业检测单位完成信息报告的,定期在山东省气象局网站进行信息公示;
3.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信息报告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山东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0531-81603563。
山东省气象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