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人士: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我局对《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5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反馈至qinke@zjj.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5月19日
导读:修订必要性
一是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多样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迅速,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模块化建筑等高集成度技术体系的多样化发展需求,有必要对评价标准的选择进行调整,允许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评价标准,提升评价方法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进一步提升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技术水平。
二是促进建筑工业化智能化发展的需要。深圳作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装配式建筑大规模发展的局面已经形成,近年来随着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发展,装配式建筑需要持续升级迭代,原《管理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如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适时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更好地推动装配式建筑与智能建造深度融合。
三是确保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需要。原《管理办法》的实施过程中,部分条文存在理解偏差的问题。如项目对装配式装修表述理解不清晰、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装配式建筑具体监督内容不明确等情况,这种误解导致了一些项目的实施受阻,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明确和调整,确保政策能顺利实施。
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稿)章节较原《管理办法》无变化,具体修订内容对比详见附录,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理念。第三章第八条(二)。立足建筑全生命周期进一步思考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深刻内涵,新增“针对项目中寿命年限短或需定期更换的部位优先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降低全生命周期维护成本。”相关表述。
(二)优化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选择。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九条(一)(二)(七)。参考国内其他城市对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的方法,主要为允许项目自行选择采用国家及地方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评价,为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价的灵活性和适用性,调整为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采用《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国家或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或深圳市团体标准《建筑工业化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这有利于建设单位提供更多评价选项,更好地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
(三)强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第三章第九条(三)。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增加推广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评分自动计算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的要求。
(四)对信息化系统录入的表述进行优化。第三章第九条(四)。对原文“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服务管理系统、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两个系统录入的表述进行了优化,删除了“再”字,使表述更加简洁流畅,明确两个系统的录入工作为并列关系,避免出现歧义。
(五)补充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验收制度。第三章第九条(六)。内隔墙板是我市装配式建筑重要的组成技术项之一,增加内隔墙安装样板验收制度,进一步推广内隔墙样板验收制度的应用,确保施工质量,提高内隔墙安装质量标准。
(六)明确部品部件相关要求。第三章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供应链管理、加强部品部件质量管控,减少施工质量风险,增加在与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签订合同中明确原材料要求、生产技术要求及出厂验收标准的内容。
(七)明确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第四章第十四条。为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监督内容,确保项目按装配式建筑要求施工,调整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调整部分条文的顺序。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按照我局质安处意见,将两条条文顺序互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