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吉林省能源局、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吉林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文件适用于吉林省内建设的全技术、全场景新型储能项目。本办法中新型储能项目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吉林省新型储能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并报送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年度入库项目,入库项目应明确建设规模、技术路线、项目选址、电网接入、应用场景、建设及投产时间等。用户侧新型储能及电源侧新型储能暂不纳入项目库管理。
电网企业具体实施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型储能项目参与《东北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东北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与考核,新型储能项目依据考核结果获取收益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电网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新型储能电站调度运行规则及管理办法,采取系统性措施,推动市场化交易,优化调度运行机制,科学优先调用,充分发挥新型储能系统作用。
详情如下: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能储能联〔2025〕1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梅河口市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吉林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现将《吉林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新型储能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省能源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