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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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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更好的服务基层和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固体(危险)废物审批,是指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申请单位申办的业务类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行为;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行政审批部门。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后,遵循公开公正、便捷高效、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五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包括核发、换证、变更、重新申请、临时生产证5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形式审查与受理(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形式审查期间,可征求内部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接到商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1个工作日内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如遇突发事故、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专家评审可采用视频连线、网上函询等线上线下方式开展。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使用。专家结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经营场所、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对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发现问题:

能够立行立改的,出具问题交办单,5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单位完成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或逾期无法完成整改的,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

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时限,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并将线索移交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书面报告初步处理情况,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如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的,不予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变更)事项免予专家评审环节。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拟通过的行政许可,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拟不予通过的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核查属实,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属实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和证书,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公告。行政审批部门定期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公告全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许可审批工作程序:

(一)受理(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在省政务服务网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审查(7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贮存条件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不包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审查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的处理时间)。

(三)审批(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贮存的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固体废物跨省转出、贮存或处置,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工作程序:

(一)受理审批(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在省政务服务网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齐;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转出的意见,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征求意见函,发出转移商请并寄送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批复(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收到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同意转入固体(危险)废物的复函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转出的意见,按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寄送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到省政务服务大厅环保窗口领取批复文件或选择邮寄送达。对同意跨省转出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批准信息通报省交通运输厅和接收单位所在地相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抄告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工作程序:

(一)受理(1个工作日内)。收到转出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商榷函或转移商请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受理初审,按照危废处理方式、联防联控机制、我省战略发展、年度转入管理计划、“黑白名单”管理类别等有关要求,根据接受单位相关资质和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入征求意见环节,其中服务战略发展的进行省直部门会商,情况复杂的进行风险评估;属于“白名单”管理类别的进入复函环节;与上述任意一项要求不相符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不同意跨省转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抄告接受单位。

(二)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

1.征求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函询接受单位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同意转移计划的意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受单位的利用能力、贮存能力、环保设施运营情况等进行核查,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审查意见。同意接受的,进入复函环节;不同意接受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说明理由。

2.省直部门会商。拟跨省转入含战略性稀有金属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省生态环境厅书面函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到省直有关部门函复意见后,进入复函环节。

3.风险评估(不计入5个工作日内)。对成分复杂、产生环节工艺复杂的危险废物,由省生态环境厅提请技术审查程序,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环境风险评估,出具是否同意跨省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同意跨省转入的,进入复函环节;不同意跨省转入的,应说明原因。

)复函(4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和省直部门会商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的意见,按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接受复函文件,相应商请上传复函,抄告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和接受单位。不同意接受的,应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加强标示标牌、危废类别的初审,严格危险(固体)废物入厂检测报告制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审核内容和结论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资料审核情况。

申报单位在申报审批事项时,应如实进行申报,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申报单位隐瞒未完成建设或设施设备重大变动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管理考核,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抽查,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或未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办理过程中不得收取单位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审批时限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新。

第十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湘环发〔2022〕10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12日,我厅印发《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湘环发〔2022〕104号),规范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推进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的公平公开公正。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审批流程,本次主要对涉及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事项的专家评审、审批时限、监管措施等作出修改,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修改内容

一是细化专家评审。《程序规定》明确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按照省厅有关专家库管理办法选取使用,确保专家评审公平公正。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明确处理方式和时限,15日内报告初步查处情况,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影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暂不予许可,待完成行政处罚或司法程序后,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二是缩短审批时限。《程序规定》对需要立行立改的问题,明确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整改,如不能立行立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许可。在制度层面上避免了由于不满足发证条件,要求企业层面反复整改,同步倒逼企业提前做好申请准备,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强化监管措施。《程序规定》指出申报单位隐瞒未完成建设或设施设备重大变动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有关要求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强化警示震慑,提升审批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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