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是一种优良的气体燃料,但是,如果使用不当也会发生火灾、爆炸和使人窒息的严重事故。为此,要特别注意:
一、连接灶具的软管,应在灶面下自然下垂,且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以免被火烤焦、酿成事故。注意经常检查软管有无松动、脱落、龟裂变质。使用期超过三年的应与维修部联系更换。
二、定期用肥皂水检查天然气设备接头、开关、软管等部位,看有无漏气,切忌用火柴检漏。如发现有气泡冒出,或有天然气味时,要关闭所有开关,严禁火种(包括电灯开关),打开窗户通风,并立即报告地区天然气维修站。
三、禁止自购乱拉乱接软管,自行接用天然气取暖炉和淋浴器等设备;
四、禁止搬弄天然气表;
五、不要在安装天然气设备的房间内,再使用煤炉、液化气或其他炉具;
六、天然气灶具周围不要堆放易燃物品,单元入口截门处及天然气表周围禁放遮挡物。
北京市城市燃气供气和用气管理规定(《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摘录)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使用城市燃气及燃气设施、器具;
(二)变更户名、地址的,应当到城市供应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三)协助城市燃气供应单位检查、维护、抢修城市燃气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城市燃气使用的性质将城市燃气用于经营性行为:
(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三)私接城市燃气管道或者盗用城市燃气;
(四)擅自转供城市燃气;
(五)将城市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
(六)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七)在卧室内安装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八)在浴室内安装燃气热水器;
(九)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十)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屋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十一)加热或者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倾倒瓶内残油和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二)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灌装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