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国务院对《食盐专营办法》做出修改,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权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食盐准运证的核发权亦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而此前,这两项审批权均归属工信部。
2013年11月,国务院在《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将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从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当时,工信部专门发文通知,要求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工作的衔接。
除了工信部,国务院另一个盐业主管机构是发改委,它控制着食盐价格、食盐指令性计划的行政管理事务两项和新建制盐项目核准的行政审批一项。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就此开始破除食盐专营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