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器控制系统
a. 整线采用PLC控制,液晶显示触摸屏,人机界面。实现人与PLC的交互。操作人员通过设定的程序自动运行(可编程控制)并对控制过程进行监控,实现操作人员控制生产线和修改控制参数,并可实时监控设备运行状态,运行参数和故障指示等。 制件长度数字设定,制件长度可调整。实时监控设备运行状态和故障指示。
b. 操作方式有手动/自动两种。具有手动、自动切换功能:在手动状态下,能进行单机运行,方便维修;在自动状态下,进行全线生产运行,顺序启动;全线设有急停按钮,易于处理紧急事故。
c. 机旁设有手动操作面板方便工人操作。
2.质量保证
2.1卖方保证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完全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采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和技术。
2.2质保期为试运72小时且验收合格后12个月。在合同规定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所提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所有卖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全部由卖方无偿供货更换维修。
2.3卖方保证所有外购件均为全优产品,在质保期内,凡涉及到外购产品质量、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问题,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供无偿服务。
2.4卖方必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保证提供真实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3.设备性能验收、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
3.1性能验收
3.1.1在设备包装发运之前,设计方和买方将派技术人员到卖方设备制造场地进行设备性能试验验收,试验验收依据本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3.1.2设备性能试验验收的结果需满足技术协议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4.设备安装调试
4.1设备到达目的地、具备安装条件后,买方及时通知卖方,卖方应在10天内派有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现场指导设备安装,并负责设备调试。
4.2设备安装调试周期不超过15天。注:应扣除买方在调试过程中的试生产周期。
4.3卖方负责设备的调试和指导买方操作人员试生产,直到设备生产出各种规格型号的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