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老板贿赂银行的信贷经理违规办理贷款,并介绍其他老板以送“好处费”来办到违规贷款。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2012年7月,赣州市潭口镇的被告人刘某为解决其经营的家具厂资金周转问题,找到时任赣州市南康区工商银行的信贷经理明某(已判刑),请明某帮忙办理一笔30万元的工行个人助业贷款,并承诺给予明某2万元好处费。被告人刘某在办理此笔贷款过程中送给明某现金1万元,明某违规为刘某办成贷款后,刘某又送给明某1万元。
之后的二个月间,被告人刘某应赣州市经济开发区、南康区等4位家具老板要求帮忙从工商银行办理贷款,陆续介绍4位老板认识南康区工行信贷经理明某。由明某违规为4名家具厂老板各办理、发放30万元贷款后,被告人刘某按以前的承诺收到这4人送给明某的好处费8万元,其中7万元转送给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