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哈尔滨:破坏松花江饮用水源 最高拟罚50万

饮料科技网 2021-04-22
阅读:672

为保护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4月12日,哈尔滨对《哈尔滨市松花江饮用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侵占、破坏隔离防护、视频监控、监测预警等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倾倒污水、废水、废液、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或者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暂存或者转运站、堆放场或者设置码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坑塘养殖、畜禽养殖、放牧、露营、野炊等可能污染饮用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丢弃、掩埋病害畜禽尸体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和养殖废弃物的,由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船舶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砍伐、破坏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公益林的,由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在原地补种砍伐或破坏株数的树木,并处砍伐或破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船舶从事有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种植可能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的,由林业与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开采矿产或者非疏浚性采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松花江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船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松花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标准处(邮政编码:1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xiaodingding@163.com。联系电话:86772268。

免责声明:
凡注明来源本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注明出处本网。非本网作品均来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您发现有任何侵权内容,请依照下方联系方式进行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投稿电话:400-0087-010 转 0
投稿邮箱:press@ibi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