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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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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中央在川企业、省属国有企业: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各地按《通知》要求在完成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一轮自查。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按要求开展抽查,抽查企业比例不低于30%,涉VOCs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实现全覆盖。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形成VOCs突出问题排查清单(附件2)和治理台账(附件3)。对能立行立改的,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需要实施工程项目整治的,形成治理项目清单(附件4),编制治理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按月调度,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对部分工艺较复杂、整改时间较长的,最迟于下次相关设备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整治。排查清单、治理台账和治理项目清单于2022年4月底前,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我厅。

中国铁路、中国船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煤集团、国药集团等中央在川企业按《通知》要求完成排查整治任务。相关资料在报送国家的同时抄送生态环境厅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省属企业要切实发挥带头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系统排查整治,于2022年10月前完成各项治理任务。排查清单、治理台账和治理项目清单于2022年4月底前,工作总结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厅和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鼓励各地创新工作方式,聘请相关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填报和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项目支持

涉VOCS企业面广点多,排查整治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的技术指导,加大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力度,提升排查整治能力。各地要根据治理项目清单,对照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申报要求,尽快整合包装一批项目入库;其余项目可通过地方融资融券、绿色信贷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压实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加强监管指导,逐级审核资料,加大现场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排查整治问题准、清单全、台账细、整治实。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统筹调度,按月跟踪治理进展,对时序进度落后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预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企业要落实排查整治主体责任,要组织专业队伍,科学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细化措施,增加投入,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我厅将适时对整治完成情况进行调度和监督抽查,对未按时序进度完成的、排查整治质量不高的和整改不到位的,全省通报并纳入绩效考核。

联系人:梅林德 13881193821

李英杰 13527368491

罗昭培 028-80589058

邮 箱:hbtwfc@sina.cn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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