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规范〔20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相关上游供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和有序高效,现将《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天然气运行管理,形成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体系,确保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高效,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气运行调度是指在天然气运行过程中,发生天然气资源锐减或者中断、基础设施事故及自然灾害等造成天然气供应紧张状况时,为平衡供需,通过监测预警、资源配置、输配保障、预案调控、应急保供等多种方式及措施,对天然气供应进行科学调节和管理,提高天然气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使天然气资源发挥最大效能。
第三条 重庆市内的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和供需平衡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部门(以下统称区县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天然气运行调度和供需平衡管理。
第五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是执行天然气运行调度的责任主体,应积极支持配合各级经信部门实施天然气调度工作,严格服从天然气统一调度指令,严肃调度纪律。
第二章 运行调度管理工作体系及原则
第六条 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以构建多渠道、多元化气源为基础,以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以储气调峰设施为主、用户调节为补充的调控手段,实施科学精细调度,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第七条 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体系由三级调度机构组成,即市级调度机构(设在市经济信息委)、区县级调度机构(设在区县经信部门)和企业级调度机构(设在企业内部)。区县级和企业级调度机构接受市级调度机构的领导和指挥。
第八条 市级调度机构负责全市天然气运行调度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管理。区县级调度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运行调度的指挥、组织和协调管理,并执行市级调度机构调度指令。企业级调度机构负责本企业供气区域内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工作,并执行市级调度机构、区县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
第九条 区县级调度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供气保障、气源调度、运行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引导处置等工作。企业级调度机构负责做好本企业供气区域内供气保障、气源调度、运行监测、设施监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舆情引导处置等工作。
第十条 在影响全市天然气稳定供应的紧急状态下,天然气运行调度工作由市级调度机构集中统一指挥、统筹协调、总体安排。
第十一条 天然气运行调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天然气运行调度坚持集中统一,实行统一指挥,确保调度指令高效准确执行。
(二)预见性原则。天然气运行调度应科学预见、及早预判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做到早预测、早研判、早准备、早落实。
(三)及时性原则。天然气运行调度应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反馈信息,准确、果断应对,确保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
(四)优先性原则。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要求,在出现天然气供应缺口时,确保三个优先:
民生用气优先。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涉及民生的用气需求优先满足。
重大活动优先。在满足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气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要节庆、重要会议、重要外事等政治经济社会重大活动的用气需求。
经济发展和效益优先。在满足民生、重大活动用气需求的基础上,切实保证重点增长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气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用气需求。
第三章 调度指令管理
第十二条 天然气运行调度指令由各级调度机构逐级下达,分为口头指令和书面指令。调度指令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接令单位及人员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十三条 天然气运行调度指令采取书面调度和口头调度相结合的方式,以书面调度指令为主,口头调度指令为辅。影响民生用气以及重要节庆、重大会议、重要外事等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等重大事件和重要保障事项应下达书面调度指令,不影响民生用气的一般调度事项可采用口头调度指令,在下达口头调度指令时,应简明扼要,准确表述原由、气量、要求等调度内容。
第十四条 调度指令下达后,发令单位要对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接令单位及人员对调度指令有异议或调度指令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接令单位及人员应立即向发令单位汇报并说明原因,经发令单位确认后方可取消或修改指令,否则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调度指令执行人负责制度,固定各级调度指令执行负责人和调度工作人员,提升各级调度人员业务水平。实行调度人员名单制管理,人员名单原则上每年动态更新调整一次,确保各级运行调度指令畅通。
第四章 供需平衡调度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天然气供需平衡监测管理,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真实准确的年度天然气购销合同签订及月度履约情况、年度计划性停气作业安排、管网设施现状情况、储气设施基本情况等日常运营信息。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根据全市天然气供需平衡形势及有关政策和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全市天然气调控预案,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配合做好天然气调控预案编制工作,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区县经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天然气供需情况,制定本区域内的天然气调控预案,在全市统一的调度原则和调控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天然气调度工作。
第二十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本供气区域内的天然气供需平衡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天然气供气保障方案和天然气调控预案。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天然气调控预案,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科学合理保障供气:
(一)居民生活、集体(学校、医院、部队及机关企事业食堂等)、公共交通用气、商业用气。
(二)重要节庆、重要会议、重要外事等政治经济社会活动用气。
(三)重点增长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连续性生产作业和中断供气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用气。
(四)一般工业用户用气。
第二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全市天然气供需平衡情况,按规定启动对应等级的天然气调控预案,并动态调整天然气调控预案等级,及时关闭天然气调控预案。接令单位在收到调控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低于保障其年用气量5%的天然气储备,切实履行小时调峰责任,保障供区天然气供应安全平稳,确保均衡供气。
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天然气运行调度管理流程,提升天然气调度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实现数字化、智慧化、可视化管理,提高天然气运行调度的及时性和精准性。重点用户用气信息应通过联网方式与供气企业智能调度平台协同连通,实时监控用气工况,保证供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用户应加强生产经营的计划性,统筹编制本企业用气日计划、月计划和年计划,做到均衡、稳定用气。直供工业企业用户因故停产或减产,需减停用气量时,应提前48小时将减停气量和时间告知气源供应单位。
第二十六条 日均用气量在1万方以上的新建拟用气工业企业用户,应提前编制项目用气需求计划,提前对接气源供应单位,及时签订供用气合同,做好有序用气安排,以便及时供气投产。
第二十七条 鼓励用气保障要求高的不可中断生产企业,特别是天然气供应涉及生产运行安全的企业,建立应急工况状态下的可替代能源(LNG、CNG、柴油等)和设施。
第五章 预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市天然气调度实施分级预警制度,按照不同的供气缺口气量,由低到高分级预警,根据预警等级不同,按规定由低到高启动相应等级天然气调控预案。
第二十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天然气供需平衡预警工作,负责确定全市天然气调控预警等级。
第三十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天然气供需平衡运行分析,对可能影响区域天然气正常供应的状况,应立即报告区域所在地区县经信部门。各区县经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经济信息委,在市经济信息委统一指挥下立即采取相应调控措施。相关天然气用户应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细化天然气调控预案,分析气源现状和潜在的供气影响因素,分级制定供气应急保障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等,明确调峰用户清单和分级调控量,不得涉及民生用气。加强天然气调控预案管理,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一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跨区县天然气经营企业编制的天然气调控预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备案;天然气经营企业编制的天然气调控预案,报相应供气区域区县经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天然气调控预案实施过程中的供需动态监测,及时逐级报告供需动态变化情况,根据调度指令及时调整预案实施等级,恢复正常供气后执行预案关闭。
第六章 应急抢险调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抢险调度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合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无条件受理所属供气区域内的供气设施设备报警抢修信息,并准确清楚记录接警内容。对不属于本企业受理范围内的报警抢修信息,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移送责任企业,并同时报告属地经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接报警抢修信息后,应立即出警。应急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准确判断事故性质,必要时应采取果断实施切断气源、设立警戒区域、协助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
第三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控制事态后果、防止次生灾害的原则,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可根据抢险现场情况,对用气保障要求高的不可中断生产企业,采取应急气源调度等临时措施,或协助企业用户启动可替代能源。
根据事故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七条 在应急或事故状态下,天然气供应企业、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用户应服从市、区经信部门的统一安排,承担相关应急任务,根据调度指令实施应急气源调度。根据需要抽调人力、物力给予支援,积极参与应急或事故救援抢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全市天然气行业年度监督管理检查和目标考核。因工作失职,造成天然气运行调度不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并产生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拥有稳定且可供的天然气资源,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二)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是指通过天然气输气管道向天然气经营企业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企业。
(三)天然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天然气经营许可,通过天然气设施向天然气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四)天然气用户,是指使用天然气作为生活、生产燃料或原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天然气调度管理办法》(渝经信运行〔201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