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针对“第二十三条中: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与京粮发〔2022〕23号《北京市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办法》第三项:质量安全档案的管理第7款中: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起,不得少于5年。上述两份文对同一事项要求不一致。”的意见建议,未采纳。未采纳的原因为:《北京市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办法》(京粮发〔2022〕23号)中“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起,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是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第二十三条:“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起,不得少于5年”制定的。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已废止。《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中:“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的规定是依据现行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号令)制定的。因此,以现行的法规为准。
2.针对“建议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名称,明确对认定的年限、物品等具体要求。”的意见建议,未采纳。未采纳的原因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即可,相关机构名称、认定年限、物品要求等相关内容不属于本文件规范范围。
3.针对“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在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中,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表述不明确模糊。”的意见建议,未采纳。未采纳的原因为:快速检测结果只能做定性判定,若判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所以上述表述客观反应了这一情况,表述无问题。
4.针对“第四十四条第4款中:“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建议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储备粮、本地当年产粮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修改理由:原表述中“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包含了中央储备、北京市储备、区级储备及市场化贸易粮,其范畴已超出区级行政部门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范围。”的意见建议,未采纳。未采纳的原因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4号令)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因此区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除中央政府储备以外的粮食均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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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