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科〔2025〕156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河源、东莞、中山、阳江、湛江、茂名市水务局,清远市水利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东莞市林业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学会,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培育孵化更高层级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新质生产力,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
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产业科技创新工作高质量发展,规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重点实验室以引领性、颠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推动学科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带动产业升级。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推动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水务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为非法人实体机构,依托省内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建立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重要任务、重点工作,统筹部署厅科技创新平台,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等。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域和方向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备实现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能力;
(五)具有结构合理、业务精良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相应的首席专家;
(六)具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先进的设施设备和持续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须聚焦重点方向开展科学研究且整体水平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已有高水平原创成果。
第十条 申报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实力强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二)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四)具有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团队或人才。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后申报。地方有关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水务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部省属企业和高校院所等可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
第十二条 鼓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单位联合申报厅科技创新平台,联合申报单位应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方式开展实质性深度合作。联合申报单位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牵头单位,且不超过10家。
第十三条 一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两个及以上厅科技创新平台任职。
第十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择优确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公布后,可按照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正式公布的厅科技创新平台,名称分别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x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x工程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牵头申报单位应会同参与单位为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条件。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七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可在承诺的建设期期满前3个月书面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延长建设期并说明理由,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1次。
第十八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案需要调整的,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书面报告,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承诺的任务目标完成后,应及时编制总结报告,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开展厅科技创新平台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2次整改后仍不通过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报除名。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承担各级科研任务,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研究、标准编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技术论证、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进入运行期后,每年12月份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厅科技创新平台年度运行情况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等事项,应向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定期实施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其近远期研究内容、预期成果的完成情况等,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予以公布。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期内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厅科技创新平台命名。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创新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除名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该平台不得继续以厅科技创新平台名义开展工作:
(一)从事与厅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绩效评价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四)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五)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平台名称、负责人等事项的;
(六)申请退出的。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每年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和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立项征集中,支持厅科创平台开展厅科技创新项目和省级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向厅指导的相关社会组织推荐团体标准立项。
第二十八条 支持、鼓励厅科创平台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奖等各类科技创新奖项。
第二十九条 支持推进省科创平台创建。积极指导科创平台申报省科技厅相关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主动协调省科技厅等部门,对厅科创平台申报的项目予以支持。大力支持厅科创平台积极申报部科创平台,主动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司局,推动对相关申报工作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支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组织协调,支持厅科技创新平台打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技术转移+投资融资+企业孵化”成果转化链条,推动构建完善“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成果转化体系;推动国有投资项目率先应用科创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社会效益高的科技创新成果。
第三十一条 升级或整合为部级平台的,仍继续享受厅相关支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厅科技创新平台不刻制印章,由依托单位代章。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厅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