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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水污染严重 行政首长应引咎辞职

中国水处理技术推广网 2013-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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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责任制的,对其行政首长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污染严重的,行政首长应当引咎辞职或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初次之外,对于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对污染隐瞒不报的,最高可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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